疫情突如其來,打了大家一個措手不及。非常時期,更顯示中華民族的團結一心和凝聚力;非常時期,大家積極響應黨中央的號召,眾志成城,共同打響戰勝新型冠狀病毒的戰“疫”。
在這個特殊的時刻,大家在悉心照顧自己的同時,還不忘向戰斗在一線的醫院捐款、捐物,奉獻自己的一片真情和愛心。
關注疫情并參與奉獻的同時,也要關注相關的稅務風險。
一、企業對外捐助的涉稅問題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實務中,重點關注的是企業將貨物對外捐贈涉及的納稅調整問題。
(一)將自產貨物對外捐贈
A公司(一般納稅人,下同)在2020年1月將自產醫用防護用品(對應成本8000元)捐贈給紅十字會,該產品正常出售的公允價值為不含稅10000元。
A公司將產品用于捐贈時的會計處理:借:營業外支出—捐贈 9300貸:庫存商品 8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00
匯算清繳時A公司需要填寫《A105010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用于對外捐贈視同銷售收入,納稅調增10000元;用于對外捐贈視同銷售成本,納稅調減8000元。
從該表的調整結果看,A公司需要對該捐贈行為合計納稅調增2000元。
按照41號公告的規定,A公司還需要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0行“其他”繼續填報。
由于視同銷售行為在會計上未做會計處理,所以《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0行第1列,“賬載金額”按0填報;第2列“稅收金額”按2000元填報。
根據41號公告規定的邏輯關系,第1列<第2列,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第1-2列金額的絕對值2000元。
通過上述調增調減,把視同銷售導致的該部分納稅調整金額(注:視同銷售行為會增加企業計算招待費、廣告宣傳費的銷售收入確認基數,可能會間接影響招待費和廣告宣傳費的納稅調整額)變為0。也就意味著企業不需對該行為再額外支付稅款。
(二)將購買貨物用于捐贈
A公司在2020年1月在中國境內購買一批防疫用品用于捐贈,該產品的購買價款11300元,A公司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
A公司將該產品用于捐贈時的會計處理:借:營業外支出——捐贈 11300貸:庫存商品 10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00
匯算清繳時A公司需要填寫《A105010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用于對外捐贈視同銷售收入,納稅調增10000元;用于對外捐贈視同銷售成本,納稅調減10000元。
從該表的調整結果看,A公司需要對該推廣行為合計納稅調整金額為0。無需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0行繼續填報。
二、個人對外捐助的涉稅問題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上述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
這里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個人對外捐贈醫療物資,如果想要享受上述稅前列支,必須要通過紅十字會等公益性社會組織,或通過國家機關。如果個人購買醫療用品后,再公共場所向公眾免費發放,雖然也是為抗擊疫情做貢獻,但其購買醫療用品的支出不能在個人所得稅前列支。
同時還要注意的是,2019年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從2020年3月1日開始,個人在2020年1月和2月發生的符合條件的上述捐贈,無法在2019年個人所得稅前列支,只能在2020年個人所得稅前列支。
如果個人對外捐贈額很大,是否可以全額在個稅前列支,取決于國務院是否會專門針對此次疫情制定特殊的捐贈政策。如果沒有特殊政策,只能按照不超過捐贈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在稅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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